2005年7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我公司的土地受让合同有效吗?
    5年前,我公司在安徽某地购置了10亩国有土地,出让主体是该地某开发区。当时签订的土地受让合同采取的是“先上车,后买票”方式,即先建厂,然后补办其他手续。但至今,我公司的土地证还没有取得,以致贷款、资产评估均遇到种种麻烦。请问:上述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藉此办理土地证?读者范宏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你反映的情况较为普遍,也较为复杂。-./因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相关部门通常会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内部规定来处理。根据将在今年8月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所以,建议你马上与开发区协商、沟通,到相关政府部门补办追认手续。在政府部门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只有追认后,才可成为有效合同,尚可办理土地证事项。
    
    对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如何追究责任?
    1998年4月1日,联华公司与运通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运通公司将其下属的一家分厂租赁给联华公司经营,租期为5年,如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生效后,联华公司向运通公司交付了10万元定金。两年后,联华公司租赁的这家分厂效益很好,月纯利润均可达8万元左右。2000年9月30日,运通公司突然强行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回了该分厂的经营权,为此纠纷成讼。请问,应如何追究运通公司的违约责任?读者程威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回答:本案运通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和有关费用的支出以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本案中,运通公司应当赔偿联华公司的损失是毫无疑问的,但无论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是定金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都不足以弥补联华公司受到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联华公司有理由依据因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以每月8万元的纯利润为标准,从2000年10月算至2003年3月。
    
    父亲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有一套房子是我爸爸去世时我继承的。请问,这套房屋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读者许文娟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回答:你在陈述中没有交代清楚该房子是你爸爸以遗嘱形式明确确定只归你一人所有,还是你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得到的遗产。因此只能作粗略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即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如果你属于这种情况,那么这套房子属于你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你依据法定继承顺序获得的房子,那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